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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细化工专委会

委员会介绍

 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

 

工作规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,加快推进精细化工产业的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工作,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,实现资源、生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,决定设立中国化工环保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。

第二条  本专业委员会由从事精细化工领域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有关专家、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是协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 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广泛联系国内外精细化工行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,为会员、行业、政府服务,贯彻国家产业政策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引导行业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  本专业委员会的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:

(一)协助政府制定精细化工产业有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规划,对行业环保热点、难点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,为政府制订有关环保政策提供支撑;

(二)组织开展精细化工行业有关污染物排放、清洁生产、循环经济、综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研究与制修订工作;

(三)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“桥梁、纽带”作用,积极协调和推动国家有关环保法规、政策、标准等的落实,服务企业做好清洁生产、污染治理、综合利用等工作,收集、研究委员企业提出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向政府有关方面反映;

(四)积极组织开展行业环保情况的调查、统计、分析、汇总,向委员提供技术、信息等多种业务服务;

(五)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委托的各项业务工作。

第三章   

第六条  国内外从事精细化工行业的科研、生产、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,均可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。

第七条 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,按照规定办理申请;

(二)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;

(三)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自愿参与精细化工行业相关法规、政策、标准、技术等领域的探讨和研究。

第八条  入会程序:

(一)填写、提交《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》;

(二)经委员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提交协会备案;

(三)由委员会秘书处颁发放委员证书;

(四)加入委员会的委员自动成为协会正式会员。

第九条  委员除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专业委员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;

(四)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五)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、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,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;

(六)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优先推荐成为协会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成员;

(七)享受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
第十条  委员除履行协会会员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,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;

(二)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,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四)热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,保持与本专业委员会的联系,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,及时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;

(五)对委员会内部分享信息予以保密(有特殊说明除外)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分享信息;

(六)按期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一条 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委员证书。

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本会可终止其委员资格、收回委员证书、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上公布:

(一)破产;

(二)被依法取消法人资格;

(三)超过两年不缴纳会费者。

第十二条  委员退会后,本专业委员会应向协会备案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

第十三条 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的职责:
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;

(二)选举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,向协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的建议;

(三)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;

(四)审议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;

(五)提出终止建议;

(六)决定其它重要事项。

第十四条  委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五条  本专业委员会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协会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  本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组成由协会确定,设主任委员一名,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委员若干名。

第十七条 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接受协会的领导,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决议;